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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家中金首饰被盗 起诉物业公司二审败诉
近日,一起索赔案件经市中院二审终审,业主因家中失窃,状告物业公司败诉。法官提醒,起诉物业,须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
 
2015年8月18日,朱女士一进家门,就发现家里被小偷光顾过,经仔细清查,发现家里的多件金首饰不见了。
 
见此情形,朱女士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并联系物业公司上门查看情况。
 
朱女士认为,自己按期交了物业费,出门几天家里就遭了贼,物业公司对此应负责任。物业公司却认为自己尽到了物业服务义务。为此,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女士依约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小区安装有光纤联网型彩色可视楼宇对讲系统及门禁系统、大型视频矩阵监控系统和智能人行道闸管理系统,并配备保安在小区大门执勤,实行来访登记制度,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承担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职责。
 
合同未明确约定业主家庭财产属物业公司保管服务范围,朱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及对家中财物被盗存在过错,同时案件尚未侦破,失窃的财物也无法准确确定。遂驳回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朱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物业公司与业主间是委托管理的合同关系。物业公司的责任范畴,基于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具体约定。
 
从当前实践来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都由物业公司提前印制的格式文本,一般不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的保管责任,也就不形成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关键要看业主家中被盗和物业公司有无关系。若物业在履行约定的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是造成业主家中失盗的原因之一,物业公司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保安人员配置不足;防盗系统、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等。
 
业主在盗窃事实发生后,要及时保护好现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准确统计好被盗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以固定损失情况。
 
其次,要通知物业公司,及时查阅、调取、保留监控录像资料、保安值班记录、巡逻记录等资料,确定物业公司履职是否尽职、是否存在过错。
 
不能确认物业公司存在失职的情况下,应继续按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不能简单将家中失窃作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抗辩理由,这样做很可能会对业主更加不利,即业主不仅没争取到自己的权利,反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业主自身财物的安全保障,主要责任还在于业主自身。业主在小区内对自身财物安全要尽到防范注意义务。如小车不停监控盲区、提包、贵重物品不滞留车内、外出锁门、低层加装防盗网等。若业主财力允许,可购买家庭财产保险以转嫁风险,并尽可能选择具备管理资质、安保措施完善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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